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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调整进境货物植物包装随附单证有关要求
发布时间:2011-04-30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82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
近日,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(AQIS)官方网站发布行业通报(Notice to Industry 23/2009),对原有输澳货物植物包装随附单证要求进行了部分调整,并将于200981日起实施。为确保我输澳贸易正常进行,经与澳方多次沟通确认,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:  
    一、关于胶合板制成的包装需要强制处理问题。由于新规发布后收到大量来自外界的评议意见,AQIS决定对这些评议意见进行评估,并取消实施该项调整。同时,AQIS将继续延用现有规定,接受胶合板加工声明。具体情况及有关要求请参见附件(Notice to industry 382009)。 
    二、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,须按木质包装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(ISPM15)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,不再接受检疫处理证书。 
    三、关于包装年度声明(Annual Packing Declaration)的理解问题。APD应由包装企业出具,适用于长期(一年以上)向特定的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相同包装种类的情况。APD如经AQIS认可,将持续一年有效。该项规定调整后,包装企业可不必为每一批出口货物出具包装声明。 
    此外,据澳方介绍,通报中还要求所有实施熏蒸处理的输澳货物随附的熏蒸证书,必须符合AQIS溴甲烷熏蒸标准附件5有关规定,或者在证书上注明以下任意一条声明: 
    1.  该批货物中未使用塑料包裹; 
    2.  该批货物在使用塑料包裹前实施熏蒸处理; 
    3.  该批货物中使用的塑料包裹符合AQIS溴甲烷熏蒸标准中关于包裹和穿孔的规定。